我曾聽一位律師談過一個真實案件,那個案件我只聽過一次,但印象極為深刻。
那位律師說,他有一位當事人,和丈夫結婚超過十五年。有一天早上起床的時候,她聽到她先生在廁所大喊:「老婆!我那條藍色的領帶放在哪裡?」
她一邊在梳妝台前化妝,一邊回答:「在右邊第二個抽屜,最裡面。」
她回答完這句話之後,喉嚨竟像是被用力掐住一樣。她突然有一個強烈的恐懼湧上心頭,她問她自己:「這就是我的人生啊?我的人生就這樣了嗎?曾經的那個我到哪裡去了?現在的我對於內褲襪子放在哪裡倒背如流,可是曾經的詩詞歌賦跟遠方的夢想呢?」
當天她就離開了家,從此再也沒有回家。
這個案件,是律師親自口述的。我承認我在第一次聽的時候,印象雖然很深,但其實不太能理解。我不能理解的地方在於,那位律師的當事人,到底為什麼會如此恐懼?恐懼到她寧願放棄十幾年的婚姻,也要離開那個家?她先生有出軌嗎?有對她不夠好嗎?有對她口出惡言嗎?有對她暴力相向嗎?有讓她覺得委屈、難過、不安、痛苦嗎?應該都沒有吧?
如果都沒有,那為什麼這位太太會恐懼成這樣?她到底經歷了什麼?又在害怕什麼?
後來認真想了想,似乎摸清了一點頭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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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問這世間,什麼才是「真正的」殘酷?
你喜歡錢,但不夠用,這是一種殘酷;你喜歡錢,但被偷了,這是一種殘酷;你喜歡錢,但被搶走,這也是一種殘酷。不過這些殘酷,都不能稱得上是「真正的」殘酷。因為這種痛苦,只是「程度之別」而已,一山還有一山高,我們永遠比不出「真正」這個概念。
你說錢不夠用很殘酷?我同意,但除非你連一塊錢都賺不到,否則,你就不能說自己在經歷「真正的」殘酷。因為,永遠有人比你更慘。
你說錢被偷了很殘酷?我同意,但除非你被偷到一毛不剩,否則,你也不能說自己在經歷「真正的」殘酷。因為,永遠有人比你更慘。
你說錢被搶走很殘酷?我同意,但除非你被搶走的金額是史上最高,否則,你也不能說自己在經歷「真正的」殘酷。因為,永遠有人比你更慘。
所以「真正的」殘酷,並不是從「數量上」去打擊你,而是從「本質上」,徹徹底底的顛覆你!
什麼才是「真正的」殘酷?真正的殘酷,是那個被鎖在自己的寶庫中,活活餓死在裡面的國王。他的錢夠用,甚至夠他十輩子用;她的錢沒被偷,一毛錢都沒被偷;她的錢沒被搶走,或許還是史上最多……
但即使擁有這一切,對他來說,卻一點意義也沒有。
這種殘酷,才是「真正的」殘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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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在愛情中,或許也是一樣的。
請問在愛裡,什麼才是「真正的」殘酷?
你愛一個人很多,那個人沒愛你那麼多,但你們還是在一起,這是一種殘酷。但這種殘酷,不是「真正的」殘酷,因為至少,那個人還是愛你。
你愛一個人很多,那個人卻愛著別人,這是一種殘酷。但這種殘酷,太正常了,也不算是「真正的」殘酷。好好哭個幾天,傷心完就沒事了。
那麼,什麼才是愛裡「真正的」殘酷呢?愛裡真正的殘酷,是你愛一個人很多,那個人也愛你很多,可是兩人相愛後卻發現,所謂的愛,碰撞到最後,原來可以「就只是這樣」而已……
是的,他沒有不愛你,也沒有背著你出軌,你也沒有不愛他,也沒有背著他出軌,可是時間繼續走、生活繼續過,你感覺有他沒他、有愛沒愛,對生活好像沒有多大的影響,即使你們彼此都說自己還愛著對方。
有沒有感覺,你很像那個被鎖在自己的寶庫中,活活餓死在裡面的國王?他給你的愛,似乎夠你一輩子用;你的愛沒被偷走,因為他說他還愛你;你的愛也沒被搶走,因為你知道沒人在搶你老公……可是即使你知道自己擁有這一切,心裡卻還是感到痛苦,因為你感覺愛情在生活裡,好像已經沒有很大的份量與意義。
擁有愛,卻還同時擁有這種理解,才是愛裡最殘酷的部分。它殘酷到足以顛覆你對愛情的理解,讓你徹底質疑愛情的意義,和愛情存在的必要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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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,讓我們順著這個思路,回到最一開始,律師講的那個案例。
我想,那位太太並不是個無情的壞人,她的離開也無關愛恨……她只是很單純的對「就只是這樣」的愛與生活,再也受不了了。
是的,他先生沒有出軌、沒有對她不好、沒有口出惡言、沒有暴力相向,甚至沒有不愛她……但誰能想到呢?他先生一切的「好」,卻成了她理解殘酷的理由。
試想一下,一個結婚超過十五年的人,當生活中的選項一個一個在眼前消失,未知漸漸變已知,才發現自己只能待在原地,抱著這種遺憾的理解抱到死!你能感受到嗎?那位太太口中說的,那種「喉嚨被掐住」的恐懼?
「人與人之間的愛,就只是這樣而已嗎?」
「我的人生,就只是這樣而已嗎?」
而擁有這種想法,那位太太又能去怪誰呢?這一切又是誰的錯呢?難道,是她自己的理解有問題嗎?她不應該想得這麼深,不應該產生這種疑惑,她應該要忽視心裡的恐懼,因為她已經結婚了,應該專心為別人而活,就算她懂詩詞歌賦、就算她擁有夢想、就算她覺得自己感受到的愛「就只有這樣」,她也應該繼續無視,起碼要忍受到他先生死去的那一天?
唉,你說這樣對她先生才公平,才不會傷到她先生的心,可是要她這樣對待自己的人生,難道就公平嗎?對那位丈夫來說,要自己的太太為自己這樣活著,難道也覺得無所謂、覺得沒關係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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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想,那位太太的離開,是一種不得已。
她只是再也沒辦法承受這一切了。
至於,這是不是自私之下的不得已?或許是。可是我認為,一個痛苦的人,尤其是在很痛苦很痛苦的時候,至少都應該要有「選擇自私的權利」。即使這樣做,會傷害到一些無辜的、最愛自己的、或自己最愛的人。
就像是,每一個接受化療的病人,如果真的感到很痛苦,我一直都認為,那個人至少都應該要有「選擇放棄急救的權利」。即使這樣做,會傷害到一些無辜的、最愛他的、或他最愛的人的心。
而那些被傷害的人,如果夠成熟,也應該要能夠體會到那個痛苦的人,他所承受的痛苦與不得已。最糟的情況是,一個人只拼命盯著自己的感受,一直想用「沒有你我要怎麼辦?」這種情感去綁架人家的意志,要人家為了你的感受,萬般掙扎著活下去……
是的,痛苦的人做選擇,無辜的人受傷害,受傷害後,卻也變成了另一個痛苦的人,然後又因為痛苦,再繼續做選擇,傷害著下一個無辜的人……你看,明明在互相傷害,卻不知道誰對誰錯,連要阻止都找不到對象和原因,這才是世間最殘酷的地方。
痛苦的人,選擇放棄急救沒有錯,選擇不放棄急救也沒錯,唯一有錯的,是不准那個人有「解脫痛苦的權利」。
律師的當事人,選擇離開沒有錯,選擇不離開也沒錯,唯一有錯的,是不准當事人有「解脫痛苦的權利」。
可是你說,他們是結婚超過十五年的夫妻?但那又怎樣呢?真有一方不愛了、感到痛苦了,因此想離開了……也沒有錯啊!還是那句話——唯一有錯的,是不准當事人有「解脫痛苦的權利」。
律師的當事人,或許不恨自己先生,心裡也沒愛著別人,也想努力珍惜這份情緣,但因為心中某些痛苦與不甘實在太劇烈了,她終究得親手做出選擇,
不選擇,就繼續痛苦,選擇了,就傷害別人,讓別人也痛苦。
所以你看,這世間,其實沒有誰是壞人。
如果可以,也沒人想當別人眼中的壞人。
這世間有的,只是各式各樣的痛苦、痛苦催生的極端、極端催生的不得已,以及不得已催生的……那一個個,讓痛苦在世間繼續存活、繼續蔓延的選擇。